案件名称:(2020)粤0304执恢113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304执恢1137号之一
所属地区: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11公开日期:2020-12-29
当事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李小刚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304执恢1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10303D。

法定代表人杨志群。

被执行人李小刚,男,汉族,1981年3月2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小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65777.1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小刚存款人民币6439.8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已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6389.87元。

另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

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