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奎勇与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鄂1222民初1663号之一
所属地区:湖北省通城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26公开日期:2020-09-30
当事人:张奎勇;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222民初1663号之一原告:张奎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岳来,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宝湖路南侧湖映康晨15号楼2单元7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6317753983T。

主要负责人:庄济明,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张奎勇与被告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张奎勇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奎勇以双方已和解履行而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

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

”依据该条规定,本案应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