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白士洋与高晶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428民初1430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武城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26公开日期:2020-10-16
当事人:白士洋;高晶
案由:同居关系纠纷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428民初1430号 原告:白士洋,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风海,武城兴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晶,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武,武城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白士洋诉被告高晶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白士洋及其委托代理人曹风海,被告高晶的委托代理人张建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士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2.非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被告返还彩礼款6万元整;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通过别人介绍认识原告,于2016年11月6日向原告索要彩礼6万元,后生一男孩,在孩子不足6个月离家出走,原告带着男孩一起生活,被告的行为属于骗婚。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应当返还彩礼。

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以上请求。

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按照山东省城镇居民收入标准承担抚养费。

被告高晶辩称,同意解除同居关系。

儿子白某归高晶抚养,抚养费自己承担。

依法判令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2016年10月份原、被告以当地习俗办理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年××月××日生育儿子白某。

因双方性格脾气各异,经常生气争吵,同居三年多双方也没有建立起深厚感情,白某一直由高晶照顾。

2019年12月份双方争吵生气后被告离开原告家。

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自愿放弃。

退还彩礼的三种情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未共同同居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此款都用于了同居期间的日常开支和其他费用,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原被告一起同居生活时间较长,且于××××年××月生育儿子白某,2019年12月,双方再次因言语不合争吵,后被告离开原告家,为维护被告合法权益,被告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儿子白某归原告高晶抚养,抚养费自己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白士洋与被告高晶在未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8月份开始同居,2016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六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

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6万元。

同居期间双方居住在武城县县城宏图嘉苑小区,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白某。

2019年12月7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分居期间白某随原告生活。

高晶现在以打工为生。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予以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男孩白某一直在原告方的家庭中生活,且双方分居后也一直随原告生活,因此应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被告以打工为生,无固定收入,原告要求按照山东省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支付抚养费,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酌定800元。

原、被告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并生育有一个男孩,自2016年8月同居至2019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