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元剑,曾用名张元钊,男,1935年7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住址汉川市。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湖北省汉川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肖舟,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孝检刑诉[20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元剑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该案符合法定开庭条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思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元剑及其指定辩护人肖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因“新冠”肺炎的不可抗力,疫情防控期间中止审理,现恢复审理。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元剑与张某1(男,殁年72岁)同系汉川市马鞍乡三合村村民。
张元剑因1974年在集体生产劳动时被张某1指责是小偷一直怀恨在心,不相往来。
2019年10月22日上午10时许,张元剑在三合村陵园附近草地处遇见张某1,张元剑趁其不备,持桑树棍猛击张某1头面部,致张某1当场倒地后,继续持红砖、桑树棍轮番击打其头面部及手部,在桑树棍打断后,又捡一树枝,朝张某1口部猛插数下后逃离。
张某1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2时30分死亡。
经鉴定,张某1符合被他人持木质棍棒类物体插入口腔,致舌体及会厌部损伤后软组织肿胀引起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而死。
2019年10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张元剑在汉川市马鞍乡三合村汉江堤边被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列举了:1.树棍、砖头等物证;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湖北省医疗机构门诊通用病历等书证;3.证人韩某2、韩某1、张某2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武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被告人张元剑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元剑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元剑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元剑故意杀人罪的定性和案件基本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张元剑具有以下法定减轻和从轻情节。
1.被告人已年满85周岁,依法不适用死刑。
2.被害人张某1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
3.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书》,积极赔偿了丧葬费,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4.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元剑与张某1(男,殁年72岁)同系汉川市马鞍乡三合村村民。
张元剑因1974年在集体生产劳动时被张某1指责是小偷一直怀恨在心,不相往来。
2019年10月22日上午10时许,张元剑在三合村陵园附近草地处遇见张某1,张元剑趁其不备,持桑树棍猛击张某1头面部,致张某1当场倒地后,继续持红砖、桑树棍轮番击打其头面部及手部,在桑树棍打断后,又捡一树枝,朝张某1口部猛插数下后逃离。
张某1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2时30分死亡。
经鉴定,张某1符合被他人持木质棍棒类物体插入口腔,致舌体及会厌部损伤后软组织肿胀引起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而死。
2019年10月22日11时许,张元剑在汉川市马鞍乡三合村汉江堤边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砖头、桑树棍、被告人张元剑作案时所穿衣物等,并经被告人张元剑当庭确认无异议。
二、书证1.湖北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
汉川市人民医院门诊号7000100645门(急)诊初诊记录:患者由110送入。
初步诊断:头部损伤,创造性休克、开放性面部损伤、死亡。
体格检查: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无呼吸心跳,四肢无反射。
12:30抢救无效死亡。
2.汉川市公安局马鞍水陆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关于汉川市公安局办理的张元剑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中张元剑始终称其叫张元钊的情况,办案民警为此询问过张元剑的儿子张某7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张某7称其父实际是叫张元钊,但由于此前人口普查都是由村干部手写登记,后期工作人员根据人口普查档案将信息录入电脑时将手写的“钊”字误看作“剑”字,故公安户籍系统上面登记的是张元剑。
3.发、破案经过。
关于抓获张元剑的经过的补充说明。
4.被告人、被害人户籍证明。
5.关于张元剑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6.和解协议书、刑事调解书、收条。
三、证人证言1.证人韩某2证言证实:2019年10月22日,骑自行车经过方河堤,走到三合村与绿洲村交界的一个地方,在堤上看到堤下的草丛中有两个人在打架,其中一个人躺在地下,另一个人站着勾着腰用一根棍子朝地上的人身上打手、头部,地上的人开始还动了一下,哼了两声后,就不动了,任由那个站着的人打,那个站着的人我看得出来是个老头,他勾着腰打了之后,又脆下去打地上的人,嘴里还说:“我打死你”。
我就站在堤上打电话报了警。
我看到地上的伤者脸都好像被打烂了。
当时还有一个叫韩某1的人,他当时骑摩托车路过那里,也看到了。
2.证人韩某1证言证实:2019年10月22日上午11点钟左右在汉川市马鞍乡三合村与绿洲村交界处,靠近堤边50米处的位置。
我在堤上骑摩托车准备回新河汉新村,在马鞍乡三合村与绿洲村的交界处时有一个约40岁的女子喊我说堤下边有人打架,人都快被打死了。
我看到有一个人用手拿着什么东西朝着地上的人乱挥,然后我将摩托车停在一旁,就朝着他们打架的方向慢慢走去,去了大概20米左右,我看见有一个人(刚刚那个用东西朝地上乱挥的人,指被告人张元剑)用手中的物品朝地上躺着的人乱戳,我看到这种情况后,我心里一惊,赶紧往堤上跑,然后我在堤上站了几分钟,没多久,那个打人的男子往三合村方向行走,走了大概100米远,你们公安机关的民警下车后,我就指着刚刚那两个人打架的地方,我当时就跟民警说,打架的人朝三合村的方向走了,然后民警将刚刚打架的人捉住了,我就和另外的民警下去看当时打架的位置,我看到地上躺着一个男子,口里插着一根棍子,满地都是鲜血,现场很乱。
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9年10月22日10时许,我在家做饭,我爹爹张某1说去河堤边的田里看下黄豆,在大约1小时左右,我看见我爹爹还没有回来就去找他。
先去牌场找,发现他不在那里,之后找了一圈后转到田地里去了。
后来我在墓地边上的草地上看见沾了很多血迹,旁边还有半块砖头,我又往前走看见派出所的警察在那边,旁边躺着一个人,我就发现是我爹爹张某1,派出所的警察问我认识不认识这个人,我说这个人是我爹爹张某1,之后派出所的将张某1送到医院了。
张某1一直都没有和人发生矛盾。
就是在40年前与同村的张元剑因割棉花的事情说了张元剑一句,我听张元剑总是提40年前的事情说要把我爹爹弄死。
4.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张某1是我们村1组的,张元剑是6组的。
我的印象中他们好像没有什么矛盾。
我当时在生产队的时候是在放牛,对于张某1说张元剑偷棉花这个事情没有什么印象。
5.证人张某4证言证实:张元剑和张某1他们两家隔的有点远,大概有三四百米,这两个人平时应该没有什么接触。
张元剑平时不喜欢到牌场或者副食店等人多的地方去,因为他家挨着堤,所以他偶尔会到堤上去转一转,张元剑是个老实人,我的印象中张元剑没有和别个扯过皮。
我和张某1接触的也不是很多,我晓得的是张某1以前搞集体的时候当过队长,他的脾气有点犟,几年前中了风的,身体不是很好。
6.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张元剑和张某1都是我们村的人,我与张元剑没有什么关系,张某1是我的叔伯叔叔,关系蛮亲。
张元剑我觉得他是个比较老实的人,性格蛮倔,不是个喜欢吵架的人,在村里口碑还可以。
我叔叔张某1之前在村里搞过村里组长,在村里为人还不错,处理事情还可以,人也是比较老实,是个很好相处的人。
他们之间的矛盾是1974年的时候,队里也知道他们俩有这点事,当时搞集体收棉花放仓库,收棉花时,张某1当队长时说张元剑袋子的棉花没有都倒入仓库里,还留了一点在,当时这个事情张某1说了张元剑几句,也没有打架或发生其他的事情。
7.证人张某5、张某6证言证实:张元剑和张某1好像没发生过什么矛盾。
对于张某1说张元剑偷棉花这个事情完全没有印象,也没有听说过这个事情。
8.证人张某7证言证实:我父亲名字应该叫张元钊,可能村里申报名字上户口的时候看错了,因为钊字和剑字有点像,故误将钊字看成了剑字,所以现在户口上登记的就是叫张元剑。
我父亲脾气有点犟,脑壳有时候为有些事转不过来弯,我们之前有时候和他聊天的时候,他就说谁谁谁把亏他吃了的,我们也就劝他。
后来事发之后听说是为1974年的事情,我那个时候才刚刚10岁出头,过了这么多年也没什么印象了。
四、鉴定意见1.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孝)公(司)鉴(尸)字(2019)18号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
鉴定意见:死者张某1符合生前被他人用木质棍棒类物体插入口腔致舌体及会厌部损伤后软组织肿胀,导致插入口腔的异物与肿胀的软组织共同阻塞咽部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引起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2.武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武公物鉴(化)字(2019)388号鉴定文书。
鉴定意见:编号为2019-11916-J1的张某1心血中未检出地西泮、毒鼠强成分,心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小于0.05毫克/毫升;编号为2019-11916-J2的张某1胃内容物中未检出地西泮、毒鼠强成分。
3.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武公物鉴(物)字【2019】11142号鉴定文书。
鉴定意见:证实在送检的标记“现场1号疑似血痕”、“现场2号疑似血痕”、“地面碎木楔上疑似血痕”、“砖头上疑似血痕”、“砖头上疑似手持处拭子2份”、“嫌疑人左手部血痕”、“嫌疑人外套左肩部血痕”、“嫌疑人长裤左裤脚上血痕”、“嫌疑人右鞋上血痕”、“尸体旁树枝上疑似血痕”的检材中检出人血痕,其DNA分型与张某1的DNA分型相同;在送检的标记“现场红金龙烟蒂”、“尸体旁树枝上树皮剥脱处拭子”的检材中检出人DNA分型,与张某1的NDA分型相同;在送检的标记“嫌疑人右脸颊上血痕”、“嫌疑人右手部血痕”的检材中检出人血痕且混合DNA分型,该混合DNA分型包含张元剑、张某1的DNA分型;支持张某1是张某9平的生物学父亲。
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
2019年10月22日11时许,侦查人员在湖北省汉川市马鞍乡三合村进行勘查,案发现场为汉川市马鞍乡绿洲村汉江堤南侧一长满杂草的空地上,空地东侧为一片小灌木林、南侧为陵园、西侧可见一钢架棚子、北侧为农田。
农田西侧一条田间小道从江堤堤坡经过该空地向南延伸至陵园。
该空地内距陵园20米处可见一直径2米的圆形碾压痕迹,圆形草场内碾压处均可见大量疑似血痕。
圆圈内可见一不完整红砖块,砖块上可见一处空白处,疑似手持处,其他各面均被疑似血痕所浸染,一个棱角处还伴有少量毛发。
砖块南侧20Cm处地面可见一小凹痕、西侧分别可见305硬币(3枚1元、1枚5角)、未燃尽的红金龙烟蒂一枚、打火机1只。
现场草地上碾压区域内可见大量碎木楔,其表面均可见疑似血痕。
在碾压处南侧可见一截破裂的树枝,一端呈折断状,一端呈砍切面,砍切面较陈旧,树枝表面可见疑似血痕。
行至陵园,园内走道上可见少量砖块及砍掉的枯树枝。
汉川市公安局马鞍水陆派出所讯问室内对张元剑(身份证号:)进行身体检查。
张元剑上穿一件藏青色外套、下穿灰色长裤、脚穿一双绿色解放鞋。
嫌疑人双手上可见大量疑似血痕,其右面部、外套左肩部、衣领处、袖口处、长裤裤脚处、鞋子上均可见喷溅状疑似血痕各1份。
2.2019年10月23日在汉川市殡仪馆内对死者张某1进行尸体解剖检验,尸检开始前,在尸体身边可见一截树枝和一包已开封的红金龙烟。
树枝总长40cm,两端均为折断状并伴有破裂痕,一端表皮部分剥脱至18cm处,另一端上可见大量疑似血痕。
提取表皮剥脱处擦胃内溶物各一份。
随后提取死者之子张某9平血样1份。
(附1.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2.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3.现场照片)3.辨认笔录。
①证人韩某1辨认被告人张元剑是2019年10月22日在案发现场行凶的人。
②目击证人韩某2辨认被告人张元剑是2019年10月22日在案发现场行凶的人。
六、被告人张元剑供述和辩解我在马鞍乡三合村坟园附近的荒地打死了一个人。
是我们三合村的张某1,他有70多岁。
因为在1974年左右的时候,张某1把亏我吃了。
那个时候是集体搞生产,我和张某1都在三合一队,当时张某1是负责记账,我负责把蛇皮袋子里的棉花往外倒,倒到集体棉花堆里。
我记得当时有七八个小伢,都只有十二三岁,其中我儿子张某7也在那里,那几个伢都是捡了棉花的,我因为在倒棉花的过程中,没有把袋子里面的棉花倒干净,里还留了一把棉花,我也不是故意的,张某1就诬陷我偷棉花,后来我们生产队开大会的时候,张某1当着全队人的面说我偷棉花,我当时也没有和他理论,为这个事,我对张某1一直怀恨在心。
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