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新户镇三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葛俊荣,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兴军,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永林因与被申请人木垒县新户镇三畦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3民终1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永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