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永林与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新户镇三畦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新民申1182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20-08-31公开日期:2020-09-18
当事人:李永林;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新户镇三畦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新民申11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永林,男,194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新户镇三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葛俊荣,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兴军,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永林因与被申请人木垒县新户镇三畦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3民终1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永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