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奉宗,男,199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原告邓敏与被告吴奉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邓敏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