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名越,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建国,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住上海市黄浦区**街**XXX支弄**iv>申请人倪大明与被申请人陈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倪大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建国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汇延路XXX弄XXX号XXX室之本案诉争房屋。
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倪大明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建国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汇延路XXX弄XXX号XXX室之本案诉争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倪大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克新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梦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