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姚瑞元与姚友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长泰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625民初471号
所属地区:长泰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31公开日期:2020-10-21
当事人:姚瑞元;姚友福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625民初471号 原告:姚瑞元,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石头,漳州市长泰县弘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友福,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连清,漳州市长泰县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姚瑞元与被告姚友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经审理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闽0625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

姚友福不服,提起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2020)闽06民终73号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5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姚瑞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石头,被告姚友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连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瑞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姚友福停止侵权,拆除其立在姚瑞元承包田里的水泥制板,恢复原状,将其侵占姚瑞元的承包田0.153亩予以返还;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姚友福承担。

事实和理由:1999年1月1日,姚瑞元家庭承包了本组位于田莆的2.20亩基本农田,长泰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上四至载明:四至为东道路,南至姚友福,西至姚电来,北至姚电来,面积为2.20亩,承包期限30年,即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且载明姚瑞元的家庭成员情况及《承包地块示意图》等。

姚友福承包田与姚瑞元承包田的田岸相接,2016年10月至2018年2月间,姚友福为扩大自己农田面积,采用不法手段,以分界为借口,用水泥制板立在姚瑞元承包田里,共侵占姚瑞元承包田面积0.153亩。

姚友福的不法行为经姚瑞元多次阻止无效侵占至今。

该纠纷经相关部门调解未成,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姚友福辩称,1.中轴测绘(漳州)有限公司对姚瑞元承包地进行现场测绘时,所测绘的四至与承包证上记载的四至不一致,(2019)漳司鉴委字第1717号勘测定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姚友福的承包地多出0.088亩是正常承包现象,姚友福没有侵占姚瑞元的承包地;3.中轴测绘(漳州)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测绘时,由于讼争的承包地已部分建房,致使现场测绘不准确,存在误差,不能简单的认为姚友福承包地多出0.088亩即为侵占他人的承包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根据长泰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闽(2018)长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21971号】记载,姚瑞元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长泰县武安镇珠坂村九组的基本农田共5.4亩,承包期限从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

其中有一2.2亩的地块南面与姚友福相邻,根据姚友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记载,其与姚瑞元相邻的地块面积0.57亩。

2016年10月,姚友福在相邻的两块地之间树立一排水泥制板,作为两块地的分界线。

姚瑞元认为姚友福竖立的水泥制板将姚瑞元承包地的一部分圈进姚友福地块里面,侵犯到自己的权益,双方因此引起纠纷,经镇、村等部门多次调解无效。

2019年3月18日,姚瑞元自行委托厦门图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与姚友福相邻的地块面积进行测算,根据厦门图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测量技术报告》,该地块面积为1364.38平方米,合2.047亩。

2019年8月1日,姚瑞元具状诉至本院,请求姚友福返还侵占的承包田0.153亩。

一审诉讼中,姚友福对厦门图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测量技术报告》的效力提出异议。

经姚瑞元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中轴测绘(漳州)有限公司对涉案的两块地的亩数进行测量,根据中轴测绘(漳州)有限公司出具【(2019)漳司鉴委字第1717号勘测定界报告】,姚瑞元的地块面积1378.66平方米,合2.068亩,姚友福的地块面积438.8平方米,合0.658亩。

因此,姚瑞元地块面积比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记载的面积2.2亩少了0.132亩;姚友福的地块面积比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记载的面积0.57亩多出0.088亩。

姚瑞元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4371元。

本案在重审的审理中,经姚瑞元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漳州山水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对姚瑞元位于田莆的承包地与相邻东西交界处的姚友福承包地因其多出的0.088亩面积界址进行测量鉴定。

漳州山水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长泰县珠坂村姚友福与姚瑞元争议土地测量报告中对承包地0.088亩的界址点进行了明确,附争议地块平面图(争议地块坐标为J1-J7)。

姚瑞元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5188元。

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姚瑞元与姚友福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上均记载土地的位置、四至、面积等,双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轴测绘(漳州)有限公司出具【(2019)漳司鉴委字第1717号勘测定界报告】及漳州山水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长泰县珠坂村姚友福与姚瑞元争议土地测量报告》是根据姚瑞元的申请,经本院依法委托,程序合法,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定。

经现场勘查,姚瑞元与姚友福的承包农田相邻,且姚瑞元和姚友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记载的亩数与实际丈量的亩数有出入。

经本院委托中轴测绘(漳州)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姚瑞元地块面积比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记载的面积2.2亩少了0.132亩,姚友福的地块面积比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记载的面积0.57亩多出0.088亩。

另查明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姚友福在与姚瑞元毗邻处擅自竖立水泥板,改变了土地原貌,而经测量鉴定其多出了0.088亩的承包地,而姚瑞元短缺了0.132亩,由此表明姚友福的侵权行为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