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继兰、黄龙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802执2283号
所属地区:龙岩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27公开日期:2020-10-13
当事人:黄继兰;黄龙祥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执2283号 申请执行人:黄继兰,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执行人:黄龙祥,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黄继兰与被执行人黄龙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8民终144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00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8月26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入户调查,因被执行人黄龙祥不在家中,本院暂无法采取强制拘留措施。

本院已将本案调查、处置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