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金花与单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晋01民终4511号
所属地区:太原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08-27公开日期:2020-10-14
当事人:吴金花;单永胜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终451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吴金花,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侗族,现住广东省惠州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单永胜,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

上诉人吴金华因与被上诉人单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9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金华经本院传票传唤、电话传唤等方式,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金华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