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单永胜,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
上诉人吴金华因与被上诉人单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9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金华经本院传票传唤、电话传唤等方式,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金华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