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焕明欠缴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民终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王焕明欠缴诉讼费,本院民四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帐户并扣划583.61,向保险、证券和车辆等部门发送查询通知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依法执行。
依照《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