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聂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束秀菊,女,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舒城县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束秀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舒城县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城县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