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舒城县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束秀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舒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1523民初3846号
所属地区:舒城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25公开日期:2020-09-21
当事人:舒城县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束秀菊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3民初3846号 原告:舒城县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268号。

法定代表人:聂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束秀菊,女,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舒城县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束秀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舒城县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城县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