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胡来春与何升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旬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陕0928民初1780号
所属地区:旬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20公开日期:2020-09-24
当事人:胡来春;何升宝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28民初1780号 原告:胡来春,男,汉族,1969年03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仙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先智,男,汉族,1994年04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仙河镇。

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何升宝,男,1968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仙河镇。

原告胡来春与被告何升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12日立案,原告胡来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