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北京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志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105执13207号
所属地区:广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17公开日期:2020-12-11
当事人:北京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志槟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05执1320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中关村壹号****1101。

法定代表人:徐氢,任职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志槟,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申请执行人北京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志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粤0105民初2095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李志槟支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罚息、滞纳金等,暂计31398.12元。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北京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