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江德明,男,汉族,1981年12月29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关于杨胜国申请执行江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2725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江德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胜国借款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和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8%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元,由被告江德明承担。
原告杨胜国已预交,由被告江德明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交付原告杨胜国。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胜国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江德明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江德明有存款1734.96元,本院已经依法进行冻结,其余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到院处理该案,经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334.96元(包括本院冻结的1734.96元)后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再重新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经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自愿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