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观甫、王吾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109执4995号
所属地区:杭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06公开日期:2020-12-11
当事人:周观甫;王吾明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执4995号 申请执行人周观甫,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王吾明,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周观甫与被执行人王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的(2020)浙0109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周观甫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为925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已另案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

截止2020年8月6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