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胡兴红,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原告王泉武与被告胡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王泉武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泉武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泉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