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冉旺旺,男,1996年11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湄潭县。
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7月1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8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仕敖,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冉旺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黔0328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冉旺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冉旺旺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冉旺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违背认罪认罚承诺,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再适用,原判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冉旺旺申请撤回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上诉人冉旺旺申请撤回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