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宾川县宏泰钢材经营部与彭勇能、黄培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云2924民初1405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宾川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21公开日期:2020-12-28
当事人:宾川县宏泰钢材经营部;彭勇能;黄培琼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云2924民初1405号原告:宾川县宏泰钢材经营部。

地址:宾川县力角镇力角村委会谢家营村。

经营者:李银,男,1987年9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住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侠,云南星震(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彭勇能,男,1978年2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

被告:黄培琼,女,1970年2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

原告宾川县宏泰钢材经营部与被告彭勇能、黄培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宾川县宏泰钢材经营部的经营者李银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侠、被告彭勇能、黄培琼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宾川县宏泰钢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钢材款29483.00元,违约金5896.60元(以29483.00元为本金、按照20%计算),律师费4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宾川县宏泰钢材经营部是从事钢材、彩钢瓦批发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二被告是夫妻。

2019年2月份,二被告因共同经营生猪养殖业需要,共同在力角小海良村修建彩钢瓦建筑,并向原告购买钢材、彩钢复合瓦,原告将钢材、彩钢复合瓦运送到小海良村交付给二被告后,被告承诺在建筑工程结束后支付货款。

在原告的催要下,彭勇能于2019年7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款凭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钢材款共计30983.00元,并承诺在2019年10月30日以前一次性还清,逾期自愿承担本金20%的违约金,如超期未付清,通过法律程序起诉,被告自愿承担由此请律师事务所清收此债务的费用和诉讼费。

付款期限届满,二被告于2020年1月18日支付了1500.00元,对于剩余货款29483.00元,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

同时,就本方主张的事实理由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姓名为李银的居民身份证、欠款凭据、委托协议书、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各一份。

被告彭勇能辩称,建圈舍的时候我与被告黄培琼是夫妻,为盖圈舍赊欠原告材料是属实的,但因为我没有掌握经济大权,还不起款,债务我是认的。

被告黄培琼辩称,我和被告彭勇能于2019年8月领的结婚证,2020年7月15日解除了婚姻关系;我没有和原告赊购过任何钢材,我只跟原告买过四根钢管且当日就付清了,彭勇能就是做建盖简易彩钢瓦房生意的,他什么时候欠的材料钱我不清楚,我家建盖圈舍主要是在2018年,而且材料钱我都全部拿给了彭勇能,至于彭勇能如何付给对方我就不清楚了。

本院出示了依原告方申请调取的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20)云2924民初1051号调解笔录复印件、民事调解书复印件各一份。

本院组织了庭审举证、质证,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出示的证据经本院审核认为,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并确认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宾川县宏泰钢材经营部从事钢材、彩钢瓦批发零售。

彭勇能从事建盖彩钢瓦顶简易房,长期向宾川县宏泰钢材经营部赊购钢材、彩钢瓦等材料。

2018年1月,彭勇能与黄培琼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

2019年2月,彭勇能向宾川县宏泰钢材经营部赊购了价值30983.00元的材料,并于2019年7月14日向宾川县宏泰钢材经营部出具欠款凭据一份,承诺欠款于2019年10月30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不还款自愿承担本金20%的违约金。

如超期未付清将通过法律程序向法院起诉,并自愿支付由此请律师事务所清收此债务的费用和诉讼费用。

2019年8月,彭勇能与黄培琼登记结婚。

彭勇能于2020年1月18日向宾川县宏泰钢材经营部支付了1500.00元材料款后再未付款。

本院认为,被告彭勇能对尚欠原告宾川县宏泰钢材经营部的材料款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彭勇能依法、依约均应偿付材料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宾川县宏泰钢材经营部未能举证证实该笔欠款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亦未能证实系二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且经查明被告彭勇能与原告宾川县宏泰钢材经营部存在长期合作关系,但原告宾川县宏泰钢材经营部在庭审中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