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76705782XA。
住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北正街**。
法定代表人:马西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劲松、唐培春(实习),云南大韬(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代明仁,男,汉族,1937年6月24日生,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农民,住,住昭阳区/div>被告:武朝秀,女,汉族,1943年4月24日生,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农民,住,住昭阳区/div>被告:董远莲,女,汉族,1971年12月3日生,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农民,住,住昭阳区/div>被告:代宇,男,汉族,1997年11月29日生,昭通市昭阳区人,中专文化,农民,住,住昭阳区/div>被告:代某,女,汉族,2004年4月23日生,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住昭阳区/div>五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永生,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昭通太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空电器公司”)诉被告代明仁、武朝秀、董远莲、代宇、代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太空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劲松、唐培春,被告代明仁、武朝秀、董远莲、代宇、代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永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空电器公司诉称,2019年4月1日,我公司因人手不足,临时雇佣彭磊、代唐荣为公司送货。
次日下午,彭磊、代唐荣为公司客户送货完毕,在返程途中遭遇车祸,代唐荣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我公司和代唐荣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代唐荣的亲属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与代唐荣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0年3月,昭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了我公司与代唐荣间存在劳动关系。
我公司认为,代唐荣不是公司员工,双方没有人格上、经济上、组织上的从属性,仅有临时的雇佣关系,代唐荣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约束。
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代唐荣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代明仁、董远莲等五人辩称,代唐荣于2018年9月就已到太空电器公司上班从事送货员工作,并接受公司管理,参与考勤打卡,每月领取工资。
代唐荣虽未与太空电器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原告太空电器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昭通市昭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昭区劳人仲案字(2019)第127号《仲裁裁决书》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太空电器公司2019年2-4月考勤表(点名册),店长韩光富与代唐荣的微信聊天记录各一份,证明代唐荣与太空电器公司间无劳动关系,代唐荣不受公司规章制度、考勤制度的约束,公司仅在人手不足的情况下才临时雇佣其送货;3、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转账电子回单三十九页,证明太空电器公司向员工王传仙、马素萍、马雍发放工资的情况。
代唐荣与公司之间无需按照劳动法及公司管理制度按月发放、领取工资;4、太空电器公司工作服照片四张,证明太空电器公司配发给员工的工作服上有公司名称、工作牌及员工姓名等标识。
被告代明仁、董远莲等五人对原告太空电器公司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4的“三性”不予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提出发放员工工资的人是马莉。
被告代明仁、董远莲等五人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各一份,证明代唐荣于2019年4月2日,乘坐彭磊驾驶的CTK006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凤凰-苏家院K9+500M处与任锡成驾驶的云C×××**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相撞,代唐荣在事故中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礼金单”一份,证明代唐荣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太空电器公司老板及同事给付代唐荣亲属慰问金的事实;3、董远莲、代唐荣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各一份,证实董远莲系代唐荣之妻,代明仁、武朝秀系代唐荣之父母,代宇、代某系代唐荣之子女,证明五人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适格;4、询问彭磊笔录,季兴巧书面证言及刷卡小票各一份,证明代唐荣、彭磊均是太空电器公司的员工,2019年4月2日,二人受公司安排为客户季兴巧送货的事实;5、销货清单,微信考勤视频及截图,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储蓄卡)、手机短信各一份,证明代唐荣是太空电器公司的送货员,2018年11月4日曾为公司送货,工作期间还参与考勤打卡,接受公司的管理和工作安排,按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领取工资的事实;6、工作服照片一张,证明太空电器公司曾为代唐荣配发了工作服;7、通话录音光盘一张,证明代唐荣死亡后,其妻董远莲与太空电器公司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协商一致;8、昭通市昭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昭区劳人仲案字(2019)第127号《仲裁裁决书》一份,证明代唐荣与太空电器公司间的劳动争议经过仲裁机关的仲裁。
原告太空电器公司对五被告提交的证据1、3的“三性”无异议;证据2、4、5、7、8仅能证明代唐荣与公司存在临时的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且双方无争议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太空电器公司提交的证据2中,韩光富与代唐荣的微信聊天记录,因无原始载体供核实,故不能确认聊天双方的身份信息;“考勤表”及证据3,不能证明代唐荣受太空电器公司临时雇佣为其送货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代明仁、董远莲等五人提交的证据4、5,能够证明代唐荣在2018年11月4日曾为太空电器公司送货,并于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1月22日,在太空电器公司微信群发小视频打考勤及太空电器公司向代唐荣逐月发放工资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7所证明的内容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其证明效力。
原、被告分别提交的太空电器公司工作服照片、“仲裁裁决书”与双方的诉辩事由具有一定关联性,故本院采纳为定案的参考依据。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太空电器公司于2004年10月13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销售等。
2018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