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李忠萍,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木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文,男。
被告:朱泉,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北闸口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北闸口支行”)与被告朱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农商行北闸口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木文、王凤文,被告朱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商行北闸口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编号为1092A01420190097号个人借款合同提前到期,朱泉偿还农商行北闸口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向农商行北闸口支行支付截止至2020年4月26日利息人民币5251.06元,本息合计205251.06元,以及2020年4月27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所发生的利息、罚息;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朱泉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4日,农商行北闸口支行与朱泉签订了编号为1092A01420190097号个人借款合同。
2019年5月24日,农商行北闸口支行依约向朱泉发放贷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23日,借款用途为购买家具,年利率为5.4375%,还款方式为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合同约定如朱泉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农商行北闸口支行有权自该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朱泉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逾期罚息为本合同所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加收50%。
合同签署后,农商行北闸口支行向朱泉履行了放款义务。
2019年11月21日,该笔贷款未按期还款,经农商行北闸口支行多次催收,时至今日朱泉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综上,农商行北闸口支行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朱泉承认农商行北闸口支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朱泉承认农商行北闸口支行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北闸口支行与被告朱泉于2019年5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1092A01420190097号《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被告朱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北闸口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截至2020年4月26日的利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