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万文德,小名小勇,男,1996年7月20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2017年5月20日因吸毒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2019年8月7日,因涉嫌绑架罪被施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
2020年1月22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现羁押于施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伟,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陶,小名陶陶、陶子,男,1991年7月7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贵阳市南明区。
2009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0年1月4日刑满释放。
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绑架罪被施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
2020年1月22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现羁押于施秉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永阁,贵州阁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左兵,外号光头,男,1981年3月19日生,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滴滴司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住贵阳市云岩区。
2019年7月4日,因涉嫌绑架罪被施秉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20年1月22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现羁押于施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茂德,贵州贵信(施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斌,曾用名范小平、杨**,外号老范,男,1978年7月13日生,贵州省普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贵阳市小河区。
2000年12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5年7月31日刑满释放。
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绑架罪,被施秉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2020年1月22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现羁押于施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江滋诚,贵州贵信(施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根海,外号眼镜,男,1986年3月17日生,安徽省东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2019年6月24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局贵阳公安处抓获归案,临时羁押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2019年7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施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绑架罪被依法逮捕。
2020年1月22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现羁押于施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欧阳大鹏,贵州洲联合(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裴小平,小名小平,男,1988年12月2日生,贵州省贵阳市人,布依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施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施秉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永鹏,贵州贵信(施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6月30日,施秉县人民检察院以施检刑诉〔202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文德、李陶、左兵、范斌、章根海、裴小平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并认定上述被告人共同犯罪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万文德组织领导集团犯罪,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李陶、左兵为重要骨干成员,被告人章根海、范斌、裴小平为积极参加者。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副院长杨林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青松、李丽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了副检察长罗承红、检察员舒燕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文德及其辩护人杨伟,被告人李陶及其辩护人吴永阁,被告人左兵及其辩护人李茂德,被告人范斌及其指定辩护人江滋诚,被告人章根海及其指定辩护人欧阳大鹏,被告人裴小平及其辩护人刘永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万文德等人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假冒讨债公司名义,化名“王先生”债务总监等身份印制名片,招揽了被告人李陶、章根海、左兵、范斌、裴小平及犯罪嫌疑人田成、“猴子”(身份待核实)等人参加其组织、指挥的犯罪活动,先后在贵阳、安顺、遵义、毕节等地及广西柳州、江西九江等省外的一些木材、钢材及其他建筑材料市场发放追债名片,称其是专业合法的讨债公司,骗取债权人的信任,对债务人进行非法讨债。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万文德主要负责与债权人、债务人接洽、商谈讨债事宜,并书面或口头和债权人约定讨债的报酬,被告人左兵、章根海负责开车,并与被告人范斌、裴小平一起负责围堵债务人,防止债务人逃跑。
被告人万文德等人谎称系债权人家属,对债务人实施殴打、辱骂、威胁、恐吓、滋扰、控制人身自由等行为,通过言行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使人产生恐惧等“软暴力”的手段,逼迫债务人还债。
此外,还通过报警的方式,利用债权人及其家属的身份,追讨合法债务的理由,蒙蔽公安机关,使公安机关认为双方系经济纠纷,让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当离开公安派出所后,被告人万文德等人又将债务人围堵或非法控制起来,实施殴打、辱骂、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债务人还债或写下欠条。
向债务人追债后,被告人万文德等人又对部分债权人以支付定位费、租车费、油费、过路费、生活费、住宿费等各种费用为由,使用威胁、恐吓或软暴力的方法进行敲诈勒索,强行向债权人索要超过双方约定报酬之外的其他费用。
被告人万文德共参与作案16起,其中参与寻衅滋事5起,非法拘禁8起,敲诈勒索3起(敲诈勒索涉案金额为65600元);被告人李陶共参与作案14起,其中参与寻衅滋事4起,非法拘禁7起,敲诈勒索3起(敲诈勒索涉案金额为65600元);被告人左兵共参与作案11起,其中参与寻衅滋事3起,非法拘禁6起,敲诈勒索2起(敲诈勒索涉案金额为25600元);被告人范斌共参与作案11起,其中参与寻衅滋事3起,非法拘禁6起,敲诈勒索2起(敲诈勒索涉案金额为46600元);被告人章根海共参与作案8起,其中参与寻衅滋事3起,非法拘禁4起,敲诈勒索1起(敲诈勒索涉案金额为6600元);被告人裴小平共参与作案5起,其中参与寻衅滋事3起,非法拘禁1起,敲诈勒索1起(敲诈勒索涉案金额为6600元)。
全案共涉及非法讨债总金额为1657680元,非法获利320100元(其中非法获取报酬254500元,敲诈勒索65600元),除部分用于开支生活费、住宿费、租车费、过路费等犯罪成本之外,其余被分赃后挥霍一空。
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7年3月份,被告人万文德来到贵阳市花溪区孟关汽配城发放追债名片。
经营汽配的店主王某1与现代汽修厂老板黄某有一单2000元的货物纠纷,于是王某1让被告人万文德去追债。
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万文德与一男子(身份待核实)来到贵阳市小河区现代汽修厂门口,打电话谎称要修车将黄某骗出,将其围住,并大声地辱骂黄某,威胁其今天必须还钱,不还钱就走不了。
被告人万文德和黄某双方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处理。
黄某经与王某1电话协商同意支付一半货款,随后向被告人万文德支付了1000元。
被告人万文德收到该货款后,也未与王某1联系,将1000元据为己有。
2、2018年5月,被告人万文德、裴小平来到贵州省兴义市发放名片招揽讨债业务,与经营“广源木材加工厂”的老板陈某2达成口头委托代理协议,收取一笔25万元木材款的债务,约定以收到款的10%-15%支付报酬。
2018年5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万文德、李陶、裴小平等人来到兴义市,以谎称取快递的方式将债务人丁某1骗至兴义市民族风情街布谷鸟民族酒店门口,丁某1驾车来到酒店门口路边时,被万文德等人驾车堵住,被告人万文德上到丁某1的车辆副驾驶室,拔下丁某1的车钥匙,称自己是陈某2的侄儿吴勇,并威胁说:你欠我叔的钱,不打算还了是不是?今天必须还钱,不然走不了。
同时被告人李陶、裴小平上来围住丁某1,逼迫丁某1还钱。
丁某1与陈某2电话联系,当场通过手机银行向陈某2先转账3万元才得以脱身。
之后被告人万文德经常电话威胁丁某1还钱。
2018年6月15日,丁某1又转款3万元给陈某2。
陈某2收到钱后,分两次支付现金给被告人万文德等人共计5000元。
3、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裴小平与二名男子到贵阳市花溪区发放收账名片。
木材老板房某有一笔3500元的木材款未收回,便与被告人裴小平达成口头委托代理协议,按照收到款的20%支付报酬。
2018年6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裴小平与二名男子(身份待核实)来到贵阳市南明区,谎称是送快递的,将债务人丁某2骗下楼。
被告人裴小平及另外二名男子将丁某2围住,大声地说你是不是欠别人的钱?今天必须还钱,不还不行。
经报警,南明公安分局小碧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协商处理,因房某有事未能到场,丁某2在电话上得到房某同意后,写了一张3500元的欠条交给被告人裴小平。
次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裴小平拿着丁某2写的欠条找到房某索要收账费用,按3500元的比例来收费,还有去收账的车费、吃饭的费用,共计1000元。
房某怕被报复,被迫用微信转款1000元给了被告人裴小平。
4、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裴小平与范斌、老广(身份待核实)来到贵州省大方县加水坡发放追债名片。
木材店老板詹某与被告人裴小平多次电话联系,同年10月的一天,双方约定按收到款的30%提取费用。
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裴小平与犯罪嫌疑人小兵(身份待核实)等人驾车来到金沙县,谎称是债务人唐某的朋友,将其骗至客车站。
下车后,被告人裴小平等人将唐某围住,谎称自己是詹某的兄弟,并向唐某威胁说:你欠我哥的钱不打算还了是不是?今天必须把钱还了,不然你走不了。
同时将唐某业务员孙杰签名的账单复印件给唐某看。
随后,被告人裴小平等人将唐某带至客车附近的一条巷子里逼迫唐某还钱。
唐某被迫电话叫人转账后,用微信向被告人裴小平转款20000元。
当日,被告人裴小平以追债产生费用为由,除约定的6000元外,又强行扣除9000元的费用,共非获利15000元。
5、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李陶在平安保险公司的同事赵某得知李陶在帮他人追债,于是赵某请其帮赵某的伯父吕某追讨一笔200000元的工程款。
被告人李陶将此事告之被告人万文德,被告人万文德、李陶、章根海与吕某商议,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以收到款的30%作为报酬。
合同签后,被告人万文德向赵某要了3000元的活动经费。
2018年8月30日、8月31日,被告人万文德谎称已找到债务人陈永,需要守人、吃饭、油费、过路费等为由,多次向赵某索要钱财,赵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4000元、1000元、900元、100元共6000元给万文德。
被告人万文德等人,共非法获利9000元。
2018年9月6日晚8时许,被告人万文德、李陶、范斌、章根海、左兵来到贵阳市云岩区,找到债务人陈永的家,吕某和赵某也随后赶到。
在得知债务人已去世的情况下,被告人万文德等仍在债务人家屋外使劲地敲门,辱骂、威胁、恐吓债务人的妻子杨某1。
杨某1无奈报警,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湘雅派出所民警将双方带至该所处理,民警向被告人万文德等人解释陈永已经死亡,债务纠纷可以向法律途径处理,但被告人万文德、李陶、范斌、章根海、左兵等人仍不肯离开,围在派出所外面,后杨某1打电话给亲戚朋友到场后才得离开。
6、201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万文德、李陶、章根海、左兵、范斌到安顺市发放追债名片。
木材老板张某1有一笔128000元的木材款未收回,便与被告人万文德等人商议,双方达成收到欠款的35%比例为报酬的协议,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2018年9月28日上午,被告人万文德以送快递的方式将债务人吴某1骗至安顺市西秀区报业大厦工地处,随后被告人万文德、章根海、左兵、范斌、李陶将其抓住控制,并对其威胁:你是吴某1吧,你今天必须把欠我哥的钱还了,不然你别想走。
吴某1之弟吴某3走过来叫放人,被告人万文德等人不同意,称必须把钱还了,否则将人带走。
吴某3和赶来的建筑工友见情况不对,手持高压水枪和钢管将被告人万文德等人围住。
被告人万文德等人见势不妙,遂报警,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新安派出所出警后将双方带到该所。
被告人万文德和张某1在派出所跟吴某1商谈,其余被告人章根海、左兵、范斌、李陶则在派出所门口蹲守,防止吴某1逃脱。
吴某1因无钱还款,便找人担保并答应尽快还钱,才得以离开脱身。
事后,被告人万文德以追债开支为由向张某1索要了10000元报酬。
7、2018年10月的一天,贵阳市云岩区头桥路一家经营建筑钢管扣件租赁的老板刘某2,因有一笔20000余元租金收不回来,就联系被告人左兵(原邻居)要其帮忙收账。
被告人万文德知道后、就与被告人章根海找到刘某2商谈,双方约定以收到款的35%作为报酬,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2018年10月29日中午,被告人万文德、李陶、范斌、章根海、左兵等人来到贵阳市云岩区春雷路欣歆园小区,以谎称送快递方式,找到并强行闯入债务人卢某的家,拿出一扎票据来,威逼卢某还钱。
被告人万文德威胁说你今天必须把钱还给我,不还钱就捉上山去。
被告人范斌大声吼道,你还不还钱?不还钱我们就去拿机子(贵阳黑话“机子”为枪)来。
卢某怕伤害到已经怀孕的妻子便报警。
贵阳市云岩区公安局黔灵派出所民警赶到,将双方带到派出所,并通知刘某2赶来商谈债务问题。
被告人万文德与刘某2在派出所里与卢某协商还款事宜,被告人李陶、范斌、章根海、左兵等人在派出所外面蹲守,防止卢某逃脱。
卢某向朋友肖某1求援,还了刘某215000元欠款后,卢某才得脱身。
事后,被告人万文德以收债产生的各种费用为由,向刘某2索要了10000元报酬。
二、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1、2017年4月初,被告人万文德来到贵阳市云岩区发放追债名片,经营电缆生意的何某有一笔45000余元的货款多年未收回,便与被告人万文德商议,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以收到款的30%支付报酬。
2017年4月8日15时许,被告人万文德与“猴子”(身份待核实)等人来到贵阳市小河区万科大都会肯德基店面门口,以介绍工程的名义将林某骗至该地点见面。
被告人万文德拿着出货单给林某看,并问是不是你欠的钱。
林某看后就说你们叫何某来,我不认识你们。
被告人万文德等人见林某不肯还钱,就强行将其带入万科大都会肯德基店面内,威胁逼迫其还钱,如不还钱就将其带到山上去,林某反抗欲逃离现场,遭到被告人万文德等人殴打,造成店内混乱,在此消费的群众纷纷逃离。
直到当晚19时许,何某夫妇赶到。
接着被告人万文德等人将林某拖至门外广场。
林某电话报警后,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长江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将双方带回所里调查处理,被告人万文德等人防止其逃跑,安排人员在派出所门口蹲守,并威胁林某若不还钱,就跟其到家里。
直至第二天凌晨4时许,林某无奈找来朋友进行担保,才得以离开。
事后,被告人万文德人以追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及报酬向何某索要了9500元。
2、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万文德、李陶、章根海、左兵、范斌来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发放名片招揽讨债业务。
庆昌物资有限公司经营钢材生意的老板高某有一笔68000余元的货款未收回,便与被告人万文德商议,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按收款总额的20%支付报酬。
2018年10月5日20时许,被告人万文德、李陶、章根海、左兵、范斌等人来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委龙屯村12号门面,以谎称送快递的方式将债务人陆某1从家中骗出。
被告人万文德等人将陆某1抓住,强行拉上一辆黑色大众轿车并将其带至柳州市工人医院西院广场,被告人万文德对陆某1威胁说,你欠我高叔的钱一直不还,今天必须还,不然就把你脚打断,私儿你今天不还钱,老子搞死你。
其余被告人也一起威逼陆某1还钱。
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医院保安路过此地发现情况不对,就电话报警。
民警将双方先带至柳州市公安局黄村派出所进行处理。
被告人万文德等人在派出所门口蹲守,防止陆某1脱逃,直至第二天早上8时许,陆某1从派出所出来后,被告人万文德等人又将陆某1强行带至“欧岛咖啡”店逼迫其还钱,陆某1无奈通知家属筹款,期间陆某1家属来到“欧岛咖啡”店与万文德等人交涉,其家属连夜回家筹款。
被告人万文德等人将陆某1带至丽笙酒店进行控制,直至第三天中午12时许,陆某1家属带着钱来到酒店当面将所欠高某的货款68000余元全部结清。
还款过程中,被告人万文德将现金拿到手,待陆某1及其家属离开后,被告人万文德未按照合同的约定,除收取20%的报酬,还向高某索要追债期间吃饭、住宿、过路等费用开支,强行扣除这些费用后,被告人万文德等人非法获利40000余元。
3、2018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万文德、李陶、范斌、章根海、左兵等人到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钢材市场钟某1的门面发放收账名片,从事彩钢瓦的店主钟某1与债务人雷某1存在72200元的经济纠纷,钟某1与被告人万文德等人协商后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以收到货款的20%作为报酬。
2018年11月9日9时许,被告人万文德、章根海、左兵、李陶、范斌及钟某1(另案处理已判刑)、钟某2(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七人分别乘坐贵A×××××、贵A×××××轿车从贵阳市出发,来到施秉县城关医院门口雷某1经营的彩钢瓦门,未找到雷某1。
2018年11月10日上午8时30分许,钟某1、钟某2、万文德、章根海、左兵、李陶、范斌等人到雷某1经营的门面找到雷某1,逼迫雷某1还钱,雷某1称自己并没有欠钟某1的货款,双方发生争执,雷某1报警。
到施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后,民警告知双方系经济纠纷,需走法律程序解决,双方于2018年11月10日12时许离开派出所,被告人万文德、李陶、左兵、章根海、范斌等人在县农贸市场门口将雷某1拦住,继续威逼还钱。
雷某1不肯还。
被告人万文德、章根海、范斌围住雷某1进行殴打,并将雷某1强行拉上钟某1的宝马轿车,在车上被告人万文德、章根海再次殴打雷某1,逼迫其还钱。
被告人万文德、章根海、左兵、李陶、范斌,以及钟某1、钟某2将雷某1带至施秉县城关镇西门坡路毛石加工场路边,强行将雷某1拉下车继续实施殴打,强迫雷某1通过支付宝向钟某2转账20000元,同时逼迫雷某1写了52200元的借条一张,方才放雷某1离去。
事后,被告人万文德等人未按照之前的约定,以雷某1已写借条为由,向钟某1索要报酬20000元,钟某2将20000元人民币转账到犯罪被告人章根海的支付宝(疯子-海)账户上。
经公安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雷某1损伤构成轻微伤(钟某1、钟某2已主动赔偿被害人雷某1医疗费、住院生活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元,另主动退赔的20000元非法所得,已判决发还被害人雷某1)。
4、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李陶得知其同事吴某2借给他人200000元搞工程,一直未收回,于是便主动联系帮其收账,收账费用为收到款的30%,吴某2同意并将债务人孙某的信息发给被告人李陶。
2018年1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万文德、李陶、范斌、章根海、左兵等人来到遵义市播州区十字街,以送快递的方式将债务人孙某骗至该地点,被告人万文德等人将孙某按在地上,对孙某说,私儿你欠我姐的钱不还,杂种。
孙某说你姐是谁,把她叫来。
吴某2到后就要孙某还钱,孙某没钱。
被告人万文德等人就将孙某强行拉上吴某2开的一辆灰色H6越野车上,走二级路往贵阳方向行驶,行驶至熄峰县一段比较偏僻的路上时,被告人万文德将孙某拉下车,并威胁孙某说,如果找不来钱,就将孙某推到小沟沟里面埋了。
孙某害怕就答应尽快找钱,于是被告人万文德等人继续开车到了贵阳花溪一家餐馆吃饭,孙某害怕不敢吃坐在一旁。
被告人万文德说,今晚无论如何要找几万块钱来。
被告人万文德等人到凌晨3时许见仍找不到钱,就强行将孙某手上戴的一条金手链拿到贵阳市金城寄卖行以13000元寄卖后才让孙某离开。
被告人万文德等人拿到钱后,以追债定位、吃饭、用车等费用,及约定的报酬需要由吴某2支付,强行扣除10000元非法占为己有。
5、2019年1月1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万文德、范斌、左兵帮犯罪嫌疑人曾燕萍(在逃)追讨个人合伙债务(未经合伙人同意),并约定按收到款的20%支付报酬。
在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门口,以打电话谎称送快递的方式,将合伙人刘某1从医院内骗取出,被告人万文德等人及犯罪嫌疑人曾燕萍上前将刘某1抓住不放。
被告人万文德对刘某1说,你欠我妹的钱必须还,不还就打。
刘某1说我没有欠谁的钱,被告人万文德等人欲强行将刘某1拉上车,刘某1紧紧抓住医院门口的护栏不放。
几十分钟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区分局黔灵派出所民警赶到,将双方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
为防止刘某1逃跑,被告人万文德通知被告人李陶赶到派出所外面守候。
到派出所后,被告人万文德仍然继续对刘某1进行辱骂和威胁说:“狗杂种,你不还钱,我知道你住处,我直接到你住处收拾你。
”因害怕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刘某1不得已通知家属筹钱,其妹刘美芳连夜从上海乘飞机到贵阳,为刘某1筹集款项,第二天凌晨4时许,刘美芳筹到400000元还给曾燕萍后,刘某1才得以脱身。
事后,被告人万文德等人向曾燕萍收取报酬,非法获利80000元。
三、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1、2018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人万文德等人来到安顺市西秀区岚桥花园建材市场发放追债名片。
经营恒城门业的老板陈某1有一笔83080元的货款没有收回,便与被告人万文德等人联系,被告人万文德说自己是正规合法收债的,骗取陈某1的信任,双方口头达成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以收到货款的20%作为报酬,并当场用微信转账1000元作定金。
2018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万文德、李陶、左兵等人以需要装修酒店为借口,将债务人郭某骗至贵阳市银项圈民族酒店门口,被告人万文德等人将郭某围住,夹住郭某的脖子,将其控制,大声地威逼郭某还钱,不还钱今天就走不了,引起大量群众围观。
郭某无奈报警,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区分局贵乌路派出所将双方带到该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
被告人万文德电话通知陈某1赶到派出所,到派出所后被告人万文德仍然继续逼迫郭某还钱。
郭某无还款能力,与陈某1商议,郭某被迫向陈某1开具100000元借条一张,其中包含请万文德等人追债费用20000元。
2019年9月2日凌晨4时许,郭某才得以离开。
事后,被告人万文德等人以郭某已写下借条为由,向陈某1索取20000元酬金。
陈某1认为没有收到货款不愿意支付,但被告人万文德对陈某1进行威胁,并安排人员在陈某1家住了一晚,陈某1害怕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于是被迫向被告人万文德微信转账19000元。
2、2018年9月9日16时许,被告人万文德和章根海通过百度搜索钢材、五金建材的联系电话,与贵阳市云岩区三桥路房屋刮瓷装修店老板胡某1取得联系,胡某1在贵阳市花溪区青禾广场给工程老板周某1做过一个多月的刮瓷工程活,还欠14000余元工程款未付。
双方经协商,达成口头委托代理合同,并约定收到款后给3000元作为报酬。
当日18时许,被告人万文德、章根海、左兵、范斌、裴小平等人及胡某1开车到贵阳市观山湖区黑土坝花园小区,谎称小区居民要给周某1购买墙布,周某1骑着一辆电动摩托过来,被告人万文德一脚就将周某1所骑的电动摩托踢翻,掐住周某1脖子按在地上拳打脚踢,并大声说道:你个小私儿,欠我大哥的钱不还,还想躲,你跑啊!小私儿不还钱拉他到水库里面去淹死起。
胡某1害怕出事,就上前劝阻不要打人,被告人万文德不听,仍强行想将周某1拉上车,周某1更害怕不敢上车,奋起反抗,并拿出电话报警。
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金麦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调查处理,被告人李陶接到通知也赶到派出所,与被告人章根海、左兵、范斌、裴小平一起守在派出所外面,防止周某1逃跑。
周某1被逼无奈后电话多方筹款,直至当晚22时22分,才筹款15900元(加上周某1拿胡某1空压机使用的租金)通过微信转账给胡某1后,周某1才得以脱身。
离开派出所后,被告人万文德等人未按照之前的约定20%的报酬,以定位费8000元、酬金3000元为由,对债主胡某1实施敲诈,并威胁胡某1最少必须支付10000元,否则拉去水库溺水,胡某1害怕被殴打和溺水,被迫通过手机微信转9600元给万文德后才得离开。
3、贵州省安顺市经营木材的老板顾某,在2016年向工程老板朱某1供应木材,有一笔款200000元木材款未收回。
2019年3月的一天,便通过追债名片上的电话联系上被告人李陶,被告人李陶将情况告诉被告人万文德,双方约定贵阳见面后进行了商谈,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按收到款的20%作为报酬。
2019年3月13日9时许,被告人万文德、李陶、范斌以及犯罪嫌疑人田成(身份待核实)驾车来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打电话谎称送快递将朱某1骗至该处。
被告人万文德等人将朱某1的脖子夹住不放,并威胁说:“你欠我哥的钱还跑,今天必须还,不还清别想走”。
这时顾某也走了过来叫朱某1找钱来还,被告人万文德等人一直抓住朱某1要其去借钱来还,纠缠近二个小时不让朱某1离开。
后被告人万文德等人将顾某带到附近的一家餐馆,继续逼迫朱某1联系家人筹钱还账。
直至当天下午16时许,朱某1儿子朱谟定带着200000元来将顾某木材款结清后,朱某1才得以脱身。
事后,被告人万文德等人未按照之前的约定,收取20%的报酬,以追债中的生活费、住宿费、过路费等费用为由敲诈顾某多支付40000元,顾某害怕万文德等人报复打击,被迫向万文德等人支付80000元。
另查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裴小平主动退赃19267元,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陶主动退赃1000元,主动缴纳罚金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开庭审过程,除被告人万文德的辩护人认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被告人范斌认为其没有参与对杨某1实施寻衅滋事案之外,对其他事实无异议。
且有书证:1、公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办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通话记录单,微信、手机银行汇款回单转账记录截图,追债名片,委托代理合同,借条,住院病历、平时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王某1、陈某2、房某、詹某、赵某、吕某、张某1、刘某2、何某、高某、钟某1、钟某2、吴某2、匡某、陈某3、吴某3、肖某1、安某、陆某2、陆某3、陆某4、胡某2、雷某2、周某2、班某、王某2、朱某2、杨某2、肖某2、张某2、吴某4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丁某1、丁某2、唐某、杨某1、吴某1、卢某、林某、陆某1、雷某1、孙某、刘某1、陈某1、郭某、胡某1、周某1、顾某、朱某1的陈述:4、被告人万文德、李陶、左兵、范斌、章根海、裴小平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书证:追债名片;7、公安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文德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伙同李陶、章根海、左兵、范斌、裴小平等人以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等方式插手他人经济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向债务人“讨要欠款”的方式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从而形成了以万文德为首要分子的犯罪组织,该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犯罪集团认定的法定要件,同时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以被告人万文德为首,被告人李陶、左兵为重要骨干成员,被告人章根海、范斌、裴小平为积极参加者的犯罪集团,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万文德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万文德组织领导集团犯罪,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三款之规定,应按该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
案发后,万文德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陶、左兵、范斌、章根海、裴小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陶、范斌被判处过刑罚,具有刑事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案发后被告人李陶、裴小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斌虽主动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罪行,不构成自首;被告人左兵、章根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万文德、李陶、左兵、章根海、裴小平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范斌认为自己没有参加起诉书指控的对被害人杨某1寻衅滋事这起之外,对起诉书的其他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万文德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称因合法债务引出的纠纷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及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处理,至于是否认定,由法庭裁判;对所指控的部分事实所获得的数额和罪名有异议,认为合法收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
被告人万文德属于自首,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李陶的辩护人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提出被告人李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是本案的从犯。
被告人左兵的辩护人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辩称被告人左兵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应认定为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如实供述对陈某1、胡某1敲诈勒索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事实属于不同种罪名的,应认定为自首;被扣押的车辆不是为犯罪而购买的,非法拘禁雷某1不是使用该车辆。
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范斌的指定辩护人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辩称向债权人索要超出约定报酬的行为,属于债权人私权处分问题,且被告人范斌没有参加,不知情;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章根海的指定辩护人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辩称被告人章根海属于初犯、从犯,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裴小平的辩护人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辩称被告人裴小平具有自首、从犯、初犯,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赃款、缴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在二年以下量刑。
对以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 1、被告范斌参加对被害人杨某1寻衅滋事案,有被告人范斌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一致,且有被害人杨某1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故对被告人范斌提出没有参加该起寻衅滋事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多次追逐、拦截、辱骂、威胁、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律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故被告人万文德的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支持。
3、被告人万文德等人敲诈勒索债权人的行为,是共同犯罪的行为。
起诉书指控的多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万文德等人也同样以支付生活费、住宿费、车辆使用费,以及虚构手机定位费,超过双方约定的报酬,向债权人进行索要,只是因为犯罪性质、情节较轻,数额没有达到追诉标准,只构成违法事实,没有追诉。
但参与作案的被告人都是知道的、默认的,事后也参与了分赃。
本案三起敲诈勒索案,都是在对债务人追讨债务后,被告人万文德和其他被告人在没有分开的情况下,对债权人实施的敲诈行为,都是明知的,均具有直接或间接的犯罪故意,事后也参与了分赃。
债权人陈某1、胡某1、顾某在亲眼目睹被告人万文德等人对债务人实施的一系列犯罪行为后,对其同样也形成了心里强制,产生心里恐惧,属于软暴力手段。
当被告人万文德等人提出过分要求时,在威胁、逼迫下,由于害怕被迫交出财物且数额已达到较大和巨大,具有强制性,已经不属于民事私权的处分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