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玉娇,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松,男,汉族,1977年4月13日出生,住廊坊市文安县。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卫华独任审判,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玉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原告代为清偿的债务本息83253.48元、逾期保费2891.04元,共计86144.52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实际数额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1日,被告与广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9万元,2015年5月8日,被告在原告处投保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
保险合同生效后,银行已如约向被告发放借款。
后因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借款,且未按期缴纳保费。
后原告向银行代为清场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83253.48元。
按照原被告约定,原告除可向被告追偿上述款项外,还可向被告主张违约金及逾期保费。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松既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一、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据各一份,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提供,证实2015年5月11日,被告刘松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9万元,用途为购物,借款期限36个月,年利率为7.7%,合同第六条约定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
光大银行于当日放款; 证据二、投保单和保险单各一份,原告提供,证实1、2015年5月7日,被告刘松向原告申请“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申请投保金额为9.9万元。
2、2015年5月8日原告经过评估,同意为被告进行投保,确认个人贷款保证保险金为117711元,保险期间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每月保险费为1881元。
该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第3条约定,违约金依据:“被告逾期还贷超过80天,原告进行理赔,理赔之日起30天内仍未归还代偿款的,视为被告违约,原告可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理赔当日开始计算违约金,日千分之一计算,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
”; 证据三、索赔申请书一份,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提供,证实因被告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3月31日,光大银行向原告申请理赔,申请理赔金额为83253.48元; 证据四、代偿确认书一份,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提供,证实2016年3月31日,原告向光大银行代偿被告拖欠的借款本息83253.48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原告理赔完毕,可向被告追偿; 证据五、还款记录,由原告提供,证实被告于2015年12月11日偿还完当期应偿还的借款及保费后便不再偿还借款及保费,共还款7期,29期未还; 证据六、追缴记录,原告提供,证实原告一直在向被告追缴逾期借款及逾期保费。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具有证据效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5月11日,被告刘松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刘松借款金额99000元,借款用途为购物,期限为36个月,自2015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11日,借款年利率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5.5%上浮40%执行,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同日被告受到贷款99000元。
2015年5月8日,被告刘松在原告处投保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一份,投保人为刘松,被保险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保险金额为117711元,每月保费率为1.9%,金额为每月1881元,保费交纳方式为每月按时交纳。
保险期间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至清偿全部贷款之日。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80天,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被投保人理赔。
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
从保险人理赔当日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违约。
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理赔当日起开始计算,按照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交纳违约金。
特别约定第五条还约定,未付保费是指投保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至这段期间,未支付的应缴保费,及未付保费=已欠保费+当期应缴保费X当期实际承保天数/30。
因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借款,且未按期缴纳保费,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银行代为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83253.48元。
本院认为,被告刘松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及与原告签订的平安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内容及形式合法,均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