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彭益,男,1973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市。
申请执行人朱远敏与被执行人彭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的(2019)皖1822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执行费为50元。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2019年6月10日朱远敏与彭益判决离婚时,约定子女抚养,儿子彭浩翔(2003年4月13日出生)由朱远敏抚养教育,与朱远敏一起生活,彭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彭浩翔生活费1000元,直至付到彭浩翔18周岁时止。
本案系朱远敏申请执行彭益支付其子彭浩翔自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5月7日间的生活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应是彭浩翔,朱远敏作为申请执行人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