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崔健玲、西安大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2071执4727号
所属地区:中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18公开日期:2020-12-25
当事人:崔健玲;西安大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4727号 申请执行人:崔健玲,女,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代理人:李思刚,系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嘉玲,系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大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崔健玲与被执行人西安大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2071民初24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西安大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崔健玲偿还借款854400元、利息(利息以854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9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093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

经本院依职权通过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自然资源局、企业登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