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小兰,系原告的妻子。
被告:徐树锡。
原告朱圣福与被告徐树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永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圣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树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圣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10000元;2.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前欠原告壹万贰仟元整,2018年付了壹仟元,2020年付了壹仟元,其余欠款壹万元多次催讨未付。
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权益。
被告徐树锡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向原告购买珍珠粉用于鞭炮制作,2017年1月27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2000元,为此,被告出具了一份欠条给原告,载明“欠到朱顺福材料款壹万贰仟元整。
徐树锡2017.元.27”。
欠条出具后,被告于2018年付了1000元,于2020年1月22日付了100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至今尚欠10000元货款未支付。
另查明,欠条上的“朱顺福”系被告笔误,实为“朱圣福”。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作为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核查属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原告依约提供了货物,双方形成了合法的买卖关系,并且双方对货款进行了结算,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结算的金额支付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