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茹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玉门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甘肃省玉门市人。
原告玉门巨龙新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玉门巨龙新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门巨龙新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