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瑜,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钻石家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弘基公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83XG经营者:吴祖亮。
原告陈玉建与被告惠州市钻石家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东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涉案作品15首(见附件);二、判令被告承担起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赔偿责任(含合理费用)15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创作的《好人难当》等15首音乐作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并被广为传唱。
合法出版物《陈玉建音乐作品精选集》专辑收录了其创作的部分作品,原告对该出版物之内容享有合法的著作权,针对卡拉OK行业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而原告对该精选集内容从未授权及许可任何卡拉OK经营者进行营业利用。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作品向消费者提供点唱服务。
被告之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作品依法享有的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卡拉OK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在使用原告作品前,应审查其合法来源。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或授权,也不依法向相关著作权协会缴纳版权使用费而擅自利用,被告侵权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法起诉,以求依法判决。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查明的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陈玉建音乐作品精选集》(含四张光碟、一份歌词手册)收录了《好人难当》等93首歌曲,包装盒封底载明出版机构为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摄制单位为北京七彩音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音像出版物专用书号为ISBN:978-7-88111-124-7,著作权人为原告,所含词曲手册显示词曲或曲作者为原告。
北京七彩音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出具《声明》,主要内容为:原陈玉建创作完成的音乐作品93首,由陈玉建投资并委托我公司拍摄、制作成MTV、MV,我公司对该MTV、MV内容不享有著作权,该MTV、MV节目内容的著作权依双方合同约定由陈玉建享有。
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出具《声明》,主要内容为:本人陈玉建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93首,已委托北京七彩音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拍摄、制作成MTV、MV;本人郑重声明:上述93首音乐作品仅委托北京七彩音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拍摄、制作MTV、MV节目。
此前本人从未授权或许可除北京七彩音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上述93首音乐作品拍摄MTV、MV节目;并承诺在2027年1月1日前不会授权或许可除北京七彩音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上述93首音乐作品拍摄MTV、MV;如有其他个人或单位未经许可使用本人上述音乐作品拍摄、制作MTV、MV节目,自本声明发出之日起,请在一个月期限内与本人联系,协商处理版权许可使用事宜,逾期本人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句容市公证处对上述两份《声明》进行了公证。
原告主张涉案的15首歌曲中,5首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附表第6、9、10、11、12首歌曲:《一直往前闯》《听情歌忘了她》《Darling我爱你》《相爱》《相爱永远在一起》),其余10首属于录音录像制品。
在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作为附表第6、9、10、11、12首共5首歌曲的制作人而享有著作权,被告侵犯了其享有的复制权、表演权和放映权。
其余10首歌曲原告主张其作为词曲或曲作者而享有著作权,被告侵犯了其享有的复制权和表演权。
2019年10月15日,申请人王硕的委托代理人孔瑞龙向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申请对被告在其卡拉OK经营中的侵权情况进行摄像,并对上述摄像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11月4日,上述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曹莹、詹玉莹与委托代理人孔瑞龙及其他工作人员一同来到位于广东省惠阳区淡水开城大道北的一处大楼四楼的娱乐场所,该娱乐场所所在大楼挂有“家乐迪量贩式KTV”字样的招牌。
随后,委托代理人孔瑞龙及其他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娱乐场所四楼D25包房进行消费,并对上述包房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进行操作,点播了以下歌曲:《你爱了吗》、《幺妹子》、《左手摸右手》、《就让我寂寞吧》、《说说爱情》、《那天很冷》、《让我一生爱着你》、《忘记你还需要多久》、《逃不脱对你的爱》、《蒙圈了》、《偷偷的哭》、《等她》、《缘多份少》、《网络真情也有我和你》、《草原姑娘》、《做兄弟》、《一帮兄弟》、《丢了爱情怎么走》、《丢弃的玫瑰》、《当初是我错了》、《爱的旅程》、《亲爱的女人不要流泪》、《放手》、《离开你我哭了》、《分手》、《别把我的心带走》、《小三在偷偷的哭》、《生意兴隆》、《甜蜜爱情》、《不想一个人睡》、《好人难当》、《宠你疼你不惯你》、《完美人生》、《等到山花开》、《后海酒吧》、《一直往前闯》、《别掉眼泪》、《红颜你我》、《听情歌忘了她》、《Daring我爱你》、《相爱》、《相爱永远在一起》、《我的爱永远陪着你》、《谁来偷走我的爱》、《火辣辣》、《快手有毒》、《放弃后的心疼》、《亮光》、《含泪做朋友》、《亲爱的》、《小花》、《天堂的呼唤》、《真男儿》、《男人就是累》、《水是冰的眼泪》、《为你停留》、《我爱你》、《我是真的疼着你的人》、《我把爱情看的过于简单》、《想你》、《情义好兄弟》、《有点懵》、《情泪》、《爱情酒杯》、《微信爱》、《你幸福我快乐》、《把爱给了你》、《或许是我不懂得爱你》、《我要飞》、《我的小女人》、《爱需要满分》、《温暖》、《爱上一个人好累》、《爱了很久痛了很久》、《有钱就爱你》、《为什么伤害我》、《爱情断了线》、《爱上负心的人》、《爱上离婚的女人》、《你是我的女人》、《白头偕老》、《谁能给我一个温暖的家》、《忘了伤忘了痛》,上述歌曲播放过程由公证员曹莹、詹玉莹全程监督。
消费结账后,委托代理人孔瑞龙向该经营场所索取了POS签购单、收据(NO:809887)、名片。
上述取证过程中,公证员曹莹、詹玉莹对委托代理人孔瑞龙用于摄像的手机及储存卡格式化后进行了清洁性检查,经检查,该手机未安装SIM卡、未连接互联网、手机蓝牙功能未打开、视频设置为SD卡优先保存,可以正常拍照、摄像。
委托代理人孔瑞龙使用该手机对娱乐场所的门头进行了拍照,对上述歌曲播放过程及包房内的现状进行了摄像。
取证结束后,由公证员将手机和存储卡收存、保管。
事后,由公证员曹莹将上述存储卡内容存于该公证处提供的移动硬盘。
在公证员曹莹、詹玉莹的监督下,由委托代理人孔瑞龙江上述存储卡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两份,一份为公证书附件,一份由公证处存档。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9)鄂东内证字第12605号公证书,并附有现场照片一张、POS签购单、收据、名片复印件一张、密封光盘一张。
收据显示的收款单位为惠州市钻石家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金额为173元,名片显示为家乐迪量贩式KTV。
上述公证书涉及原告因同一行为向被告提起诉讼的另外五个案件,原告为此支付公证费900元。
经比对,公证取证片段所显示的涉案15首歌曲的词曲与原告提交的《陈玉建音乐作品精选集》对应的15首歌曲的词曲相同或实质性近似,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放映权的5首歌曲(附表第6、9、10、11、12首歌曲)的取证片段所显示的演唱画面等与原告提交的《陈玉建音乐作品精选集》中同名音乐作品的对应片段相同。
另查明,被告惠州市钻石家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系2010年9月7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祖亮,住所地位于惠州市惠阳区××××××弘基公司综合楼**,经营范围为卡拉OK服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陈玉建音乐作品精选集、(2019)鄂东内证字第12605号公证书、收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附卷为证。
裁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原告提交的《陈玉建音乐作品精选集》外包装载明著作权人是原告,所含词曲手册中载明93首歌曲的词曲或曲作者是原告,北京七彩音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亦确认93首音乐电视的著作权由原告享有。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认定原告是涉案音乐电视的制片人及词曲作者,原告主张享有涉案15首歌曲的复制权、放映权或表演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及其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2019)鄂东内证字第12605号公证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该公证书载明的内容,可以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卡拉OK伴奏系统及放映设备,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涉案音乐电视,并收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