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2日,本院收到吉贤聪诉状。
起诉人吉贤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界头镇人民政府、腾冲市人民政府对起诉人吉贤聪承包土地及基本农田的征收行为违法;2、请求判令被告界头镇人民政府、腾冲市人民政府返还征收土地和基本农田,并对起诉人被征土地及基本农田进行恢复;3、请求判令界头镇人民政府、腾冲市人民政府赔偿因擅自改变承包土地和基本农田用途导致原告不能耕种的损失(补偿日期从2012年12月25日至报告实际返还原告可用土地之日止)。
4、请求判令二报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1、起诉人吉贤聪依法取得被征收土地及基本农田的承包经营权,期限至2030年12月31日。
2010年8月19日原腾冲县人民政府对《界头乡人民政府关于请求给予批准界头乡石墙温泉征收补偿标准的请示》(界政报【2010】29号)进行批复,下发文件《腾冲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头镇石墙温泉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腾政复【2010】41号)同意界头镇人民政府对起诉人基本农田及土地的征收。
后界头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25日下发《界头镇人民政府关于石墙温泉旅游度假村项目规划区内耕地中种植农作物限期移除的通告》,随即起诉人的土地被征收,性质被改变,面目全非,不符合种植条件。
2、界头镇人民政府本次征收基本农田达644亩,旱地达32亩,林地651亩,荒地7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界头镇人民政府的征地行为应当报请国务院批准,但腾冲市人民政府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界头乡人民政府关于请求给予批准界头乡石墙温泉征收补偿标准的请示》进行了批复,同意了界头镇人民政府对起诉人基本农田及土地的征收。
界头镇人民政府的征收行为以及腾冲市人民政府的批复作为明显违法,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利益。
起诉人依法承包的土地受法律保护,多次找二被告希望返还土地,为此提起行政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起诉人吉贤聪诉状中陈述2012年12月25日下发了《界头镇人民政府关于石墙温泉旅游度假村项目规划区耕地中种植农作物限期移除的通告》,随即起诉人吉贤聪的土地被界头镇人民政府征收,且土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