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伟、韩光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17民终599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池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08-31公开日期:2020-12-23
当事人:陈伟;韩光虎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7民终5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光虎,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上诉人陈伟因与被上诉人韩光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0)皖1702民初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伟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韩光虎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韩光虎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不是本案被告。

判决书第二页第二行载明“被告父亲陈玲宝自2015年起在原告处赊购木材”,该事实认定不清。

整个庭审,双方均未认可涉案材料为陈宝玲所赊购。

如果是这一事实,那么陈宝玲应该是本案的一审的被告。

二、上诉人所提交的“销货清单”应该是本案实际标的额的证据,因此本案数额的认定应以上诉人在一审所提交的“销货清单”中的真实数量及实际款项为准。

然而,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诉人的“销货清单”的具体数量、具体单价、合计货款总价不予查明,却以不能作为本案证据的“借条”作为结算清单,与事实不符。

三、一审庭审中上诉人辩称该借条系在受逼迫的情况下出具,且当时已经报案,对报案和警察出警处理经过的事实,双方在法庭上一致认可,只不过是否“逼迫”,警察没有认定。

但通过警察出警这一事实,结合庭审中提供的“销货清单”,可以证明“借条”的出具从根本上违背了上诉人的意思真实表示。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韩光虎未答辩。

韩光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伟立即归还欠款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案外人陈锋在上海承包一工程。

陈伟在陈锋处承接了木工、泥工等工程。

双方于2018年2月对工程进行了结算。

韩光虎从事木材生意。

陈伟父亲陈玲宝自2015年起在韩光虎处赊购木材。

2018年2月12日韩光虎等人在上海奉贤区找陈伟讨要货款,陈伟向韩光虎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借韩光虎人民币9万元。

陈伟当时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债务纠纷为由未作处理。

2018年2月13日陈伟归还1万元,余款未再支付,以致成讼。

庭审中韩光虎已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陈伟归还材料款。

案经一审法院调解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韩光虎以陈伟出具的借条主张要求陈伟归还借款,经审理查明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实为买卖合同关系。

陈伟从案外人处承接了木工、泥工工程,陈伟父亲在韩光虎处采购木材时对数量、单价进行了签字确认。

2018年2月12日陈伟出具了借条予以确认。

庭审中陈伟辩称该借条系在受逼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且当时已报案,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此抗辩不予采信。

根据陈伟承担工程的业务性质、陈伟父亲在韩光虎处采购木材的事实,结合陈伟出具的借条,能够认定该借条上载明的数额系陈伟对所欠木材货款的结算。

陈伟辩称该款实际欠款人为案外人陈锋,亦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陈伟庭后要求按收款收据上载明的金额予以确认,由于双方已经结算,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韩光虎主张支付利息,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