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2020761号陈贵寿与陈振禄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803民初761号
所属地区:龙岩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27公开日期:2020-12-24
当事人:陈贵寿;陈振禄;黄艺华
案由:追偿权纠纷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03民初761号 原告:陈贵寿,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陈振禄,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黄艺华,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陈贵寿与被告陈振禄、黄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贵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振禄、黄艺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贵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振禄、黄艺华立即共同归还陈贵寿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73499.3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陈振禄、黄艺华承担。

事实和理由:陈振禄于2017年1月10日向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东信用社申请贷款500000元,用于经营家庭农场,期限至2019年1月9日止,月利率9.895833‰,按月交息,卢权芳、江军榕、陈贵寿、陈大雄、陈**南、陈永生、陈东生7人自愿为陈振禄的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

黄艺华作出《承诺书》,承诺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后因陈振禄无法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陈贵寿于2018年6月2日替陈振禄偿还借款本息计73499.32元(本金71428.57元及利息2070.75元),陈振禄、黄艺华至今未归还陈贵寿。

黄艺华为陈振禄之妻,上述款项为俩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应由俩人共同偿还。

为维护陈贵寿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陈贵寿的诉讼请求。

陈振禄、黄艺华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陈振禄、黄艺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

陈贵寿提供的证据即陈振禄与黄艺华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黄艺华常住人口登记卡、保证借款合同、承诺书、还款证明、小额普通贷记往账业务凭证、小额普通贷记往账手续费业务凭证、电汇凭证各1份,上述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月10日,陈振禄因经营家庭农场需要资金向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东信用社借款500000元,由陈贵寿、陈**南、江军榕、陈东生、卢权芳、陈大雄、陈永生担保,三方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执行浮动月利率,即在基准利率基础上进行相应调整,本合同签订时基准利率为3.95833‰,执行利率9.895833‰;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借款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保险、运输、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所有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

陈振禄和黄艺华于2017年1月9日向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东信用社出具《承诺书》,承诺借款为俩人的共同债务,共同承担此债务和陈东信用社实现有关债权的全部费用。

因陈振禄和黄艺华无法归还借款本息,陈贵寿于2018年6月2日替陈振禄、黄艺华向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东信用社归还借款本金71428.57元和利息2070.75元,合计73499.32元。

陈贵寿陈述,其代陈振禄、黄艺华偿还借款本息后,陈振禄、黄艺华至今分文未还,也未向其出具欠条等凭证。

陈振禄与黄艺华系夫妻关系,于1998年11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7月24日登记离婚。

另因无法向俩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应诉材料,本院采用登报公告方式送达,陈贵寿为此支出了公告费(含手续费)262元。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陈贵寿代陈振禄向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息合计73499.3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

陈振禄向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系在其与黄艺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黄艺华作为陈振禄的配偶向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承诺书》,承诺借款为俩人的共同债务,表明其对陈振禄的本笔借款是知情且同意共同偿还,而陈贵寿代偿的款项73499.32元来源于陈振禄向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东信用社的贷款本息,故本案债务应认定为陈振禄与黄艺华的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陈贵寿承担部分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就其代偿款项向陈振禄、黄艺华追偿,陈贵寿请求陈振禄、黄艺华返还其代偿借款本息73499.32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陈贵寿主张陈振禄、黄艺华承担本案公告费262元,属陈贵寿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

陈振禄、黄艺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陈振禄、黄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陈贵寿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73499.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7元及公告费262元,由陈振禄、黄艺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