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3983顾伟与项国兴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6民终3983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南通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08-03公开日期:2020-12-23
当事人:顾伟;项国兴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民终39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伟,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臻,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凡,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项国兴,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红,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顾伟因与被上诉人项国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691民初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顾伟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系对双方之间的销售报酬的真实数额请求法院作出司法裁决,一审法院在未能充分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以双方之间未进行结算为由而不对双方之间的真实权利义务作出裁决,而仅以举证责任为由驳回顾伟的诉讼请求显然有违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