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黎永开,男,1971年3月7日出生,布依族,身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
被执行人:蒙栋芝,女,1972年8月1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
韦明达与黎永开、蒙栋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黎永开、蒙栋芝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4月28日、7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人黎永开、蒙栋芝名下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车辆、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只有零星存款; 3、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人黎永开、蒙栋芝名下的不动产(房屋)登记的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 4、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黎永开、蒙栋芝在保险公司投保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或投资保险的信息; 5、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黎永开、蒙栋芝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6、本院到被执行人黎永开、蒙栋芝户籍地荔波县调查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有财产; 7、本院对被执行人黎永开、蒙栋芝限制高消费、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被执行人黎永开、蒙栋芝尚欠韦明达261090元、一审诉讼费2608元、承担执行费3816元;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以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