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钟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213刑初250号
所属地区:厦门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12公开日期:2020-10-21
当事人:钟某某
案由: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213刑初250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男,畲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取保候审。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起诉指控,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钟某某经黄某某、苏某某(均另案处理)居中介绍,在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七峰山高速服务区向吴某某(另案处理)收买其亲生儿子马某宣(刚出生数日),并向黄某某、苏某某等人支付人民币131988元,在抚养该男婴期间,未对其实施虐待,后于2019年2月21日在福建省安溪县住家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解救该男婴。

起诉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解救,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邓 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思思 书 记 员 许泽汉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