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于亚强、方新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盐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925民初1674号
所属地区:盐山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14公开日期:2020-10-09
当事人: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亚强;方新莲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5民初1674号 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张秉健,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系公司职工。

被告:于亚强,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方新莲,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于亚强、方新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