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莫惠烨。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超劲,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玲,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黄健忠,男,1992年3月10日,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13。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罗村支行诉被告黄健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超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计算至2020年3月1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1929.29元、利息1610.18元、违约金1156.91元、手续费1745.41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月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96441.7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合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乐分易”分期业务申请表及分期业务细则》二、签订日期:2019年3月12日三、借款用途:房屋装修四、借款金额:100000元五、借款发放日期:2019年4月8日六、借款期数:36期七、分期手续费率:0.25%八、分期手续费:250元九、分期手续费偿还方式:分期偿还十、还款信用卡号码:622**********784十一、是否书面约定违约金:是十二、共同还款人情况:无十三、抵押合同:无十四、违约情况:截止2020年3月10日,被告尚欠信用卡分期本金91929.29元、利息1610.18元、违约金1156.91元、手续费1745.41元,合计96441.79元。
十五、合同具体条款(各项收费计算标准):1.《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4.1款约定,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并从被告账户中扣收。
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2.《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4.3款约定,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预借现金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
未能按期偿还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3.《“乐分易”分期业务细则》第五条约定,每期应还分期资金及应付分期手续费计入贷记卡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被告在贷记卡当期账单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本期全部应还款额”,当期应还分期本金可享受免息待遇。
否则,被告应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相关条款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4.《“乐分易”分期业务细则》第十一条约定,被告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中的任何一项,银行有权提前收款分期资金或收回贷记卡分期额度。
若未能按期偿还分期资金的,银行有权把全部未偿还分期资金计入贷记卡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并视被告还款情况收取由此产生的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诉讼中,原告补充陈述,截止至2020年7月10日,本案借款尚欠本金91929.29元、利息7447.93元、违约金1156.91元、手续费1745.41元。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诉讼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综合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诉状所述事实。
原告起诉后,本院按当事人约定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向被告邮寄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但邮件被退回,本院依当事人约定视为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具备从事信用卡业务的资质,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被告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分期借款本金及手续费,已属违约,原告有权依分期业务细则及领用合约的约定请求被告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手续费,并对所欠借款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关于违约金,双方虽有就违约金收取进行了书面约定,但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