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0123刑初283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肥西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24公开日期:2020-09-27
当事人:陈玉
案由:盗窃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皖0123刑初28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玉,男,1990年8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肥西县。

被告人陈玉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2020年8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8月22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玉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不宜适用速裁程序,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玉在安徽省肥西县桃花镇幸福大街小区21栋楼下楼道口盗取被害人夏某停放在此的新日牌电动车,后以270元予以售卖。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玉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3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玉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陈玉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均不持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赵某、林某的证言,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被告人陈玉的供述与辩解,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图等。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玉有盗窃前科,酌情从严惩处。

被告人陈玉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玉退赔被害人夏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姚军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贺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