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常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才明,男,196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被告高才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