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19)川1324刑初188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
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
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仪陇支行 账户户名:仪陇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账号:黎露阳(9558852315001044576)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联 系 人:仪陇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联系电话:08177256879 本院地址:仪陇县新政镇康宁街二段4号 邮 编:636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