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静静。
被执行人杨国斌,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杨杰,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国斌、杨杰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04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于2020年0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杨国斌、杨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116641.84元、诉讼费及利息等义务。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杨国斌、杨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杨国斌、杨杰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实,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国斌、杨杰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本案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实施了冻结手续,但账户存款余额过少,暂不宜扣划。
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杨国斌、杨杰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国斌、杨杰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或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对被执行人予以联系、查找,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截止目前,申请人的债权暂未实现。
上述事实,有银行、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查询、控制、处置相关证据在卷证实,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