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鸣翠轩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赣0982执1229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樟树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13公开日期:2020-12-18
当事人: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鸣翠轩工贸有限公司;谢晓珠;陈苏芳;江西金丰米业有限公司;陈晓林;傅玉琴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2执1229号 申请人: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

法定代表人:卢乃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鸣翠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

法定代表人:谢晓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谢晓珠,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陈苏芳,女,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江西金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张家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

法定代表人:陈晓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晓林,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傅玉琴,女,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98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鸣翠轩工贸有限公司、谢晓珠、陈苏芳、江西金丰米业有限公司、陈晓林、傅玉琴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