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罗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系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金炫,系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1。
申请人东莞金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东莞市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146800元的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额为146800元的保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金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东莞市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