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州拉卡拉网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宏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104民初28429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24公开日期:2020-12-17
当事人:广州拉卡拉网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宏新
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民初28429号原告:广州拉卡拉网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炫、温天助,该司职员。

被告:张宏新,男,汉族,1985年9月20日出生,住广州市增城区。

原告广州拉卡拉网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宏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一、借款合同的约定情况:合同名称:《易分期业务贷款合同》;出借人为原告,借款人为被告;借款金额:100000元。

签约日期:2019年6月1日;借款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

利息:合同约定每期利率3%;滞纳金:每期到期还款日未按时偿还本期应还本金及利息,按照该期未偿还本金的0.05%一次性收取滞纳金;罚息:每日罚息以本金余额乘以罚息费率(按逾期天数对应期间的罚息费率)计算,若日息低于1元的则按照1元收取,1-60日(含)按每日0.02%计算,60(不含)-360(含)日按每日0.02%计算,360日(不含)以上按每日0.02%计算;还款优先顺序为滞纳金、罚息、利息、本金。

二、借款交付的情况:银联转账:100000元;交付时间:2019年6月1日。

三、被告还款、欠款情况:被告未按期还款;截至2020年3月1日尚欠本金余额54422.24元及相应滞纳金、罚息和利息。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原告就其主张提供了贷款合同、划款凭证、欠款清单等证据,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无答辩,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五、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54422.24元及该款利息、罚息及滞纳金(自2020年3月2日起合并以年利率24%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告通过互联网与被告订立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履行了贷款义务,享有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权利。

被告未依约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及合并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利息、罚息、滞纳金,未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