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金艳,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再审申请人陈明龙诉被申请人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磐安县政府)不履行宅基地审批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行终13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陈明龙以其已举证证明其向宅基地审批受理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事实,并经对方、第三方印证,磐安县政府是否接收到下属机关的呈报,其无法举证;其依法提出取证申请,原审法院不履职取证,却要求其为此负责;其提起诉讼、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重新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陈明龙起诉要求磐安县政府履行依法审批其宅基地的法定职责,并赔偿相应房租损失。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据此,关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首先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现无证据表明陈明龙涉案宅基地申请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