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余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照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胡某杨,男,1990年12月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合肥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合肥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合肥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敬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