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学云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1刑更601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日照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0-08-13公开日期:2020-09-14
当事人:张学云
案由:盗窃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刑更601号 罪犯张学云,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鲁1122刑初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学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两被告人违法所得款各一万元予以追缴。

责令两被告人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作案工具鲁Q×××××号牌长安面包车予以没收。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于2020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鲁南监狱称,罪犯张学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学云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学云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