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鲁1122刑初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学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两被告人违法所得款各一万元予以追缴。
责令两被告人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作案工具鲁Q×××××号牌长安面包车予以没收。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于2020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鲁南监狱称,罪犯张学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学云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学云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