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易惠红、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02执异33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20-08-07公开日期:2020-09-14
当事人:易惠红;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2执异33号异议人(案外人):易惠红,女,汉族,1974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县。

申请执行人: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革新大道南、十支沟西。

法定代表人:吴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庐山路交叉口繁盛花园1栋1701-1713号。

法定代表人:胡桂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亚,男,土家族,1991年9月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天鹏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诚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易惠红对本院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株洲诚建公司名下坐落于株洲市芦淞区车位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易惠红称:请求法院停止对株洲诚建公司名下坐落于株洲市芦淞区车位评估和拍卖,保留异议人对此车位的使用权。

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5日,株洲诚建公司在售楼部公开向诚建·檀香山业主出售车位,异议人与株洲诚建公司签订诚建·檀香山VIP车位认筹协议,并缴纳购车款80000元(其中15000元属株洲诚建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应当支付给异议人的违约金,异议人实际支付65000元)。

株洲诚建公司将坐落于株洲市芦淞区车位交付给异议人,已使用1年有余。

异议人在购买车位时所购车位并未被查封,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申请执行人武汉天鹏公司辩称: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明显不成立。

异议人从株洲诚建公司购买车位,只有收据,无转账凭证,而贵院裁定驳回株洲诚建公司申请解封的案件中(案号为(2018)湘02执异12号),贵院查明,两个地下室规划共计509个车位,目前尚未完工,因此没有分划车位。

株洲诚建公司委托评估公司2018年1月17日出具评估报告,认定地下车位平均单价为8万元。

既然2018年仍未划分车位,且2018年才评估单价8万元,2014年如何确定车位号与车位价款。

同时,没有最能体现购买的客观证据即转账凭证。

且车位已经设定抵押,如果转让,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所得价款应用于债务清偿。

综上,2014年包括贵院查封之前并不存在车位购买事实,车位购买合同与收据是串通制作、伪造的,故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株洲诚建公司辩称:希望法院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我司与异议人之间的交易也是合法合规的。

经审查查明,武汉天鹏公司诉株洲诚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武汉天鹏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湘02民初4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株洲诚建公司价值4743万元的财产。

2016年5月9日,本院查封了株洲诚建公司开发的位于芦淞区,3栋101、102号,4栋101号房屋产权。

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

同日,本院查封了株洲诚建公司名下坐落于芦淞区交汇处的以下土地使用权:①权证号1-2013-A4004,地号001-001-034-260,面积14720.23平方米;②权证号1-2013-A4003,地号001-001-034-261,面积9998.14平方米;③权证号1-2013-A4005,地号001-001-034-262,面积3334.27平方米;④权证号1-2013-A4006,地号001-001-034-263,面积6664.04平方米;⑤权证号1-2013-A4008,地号001-001-034-265,面积6697.84平方米;⑥权证号1-2013-A4009,地号001-001-034-259,面积3333.39平方米。

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

2018年5月18日,本院作出(2017)湘02民初23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武汉天鹏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和保证金共计26864045.5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15年9月23日起至26864045.5元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停工损失2000000元;三、驳回原告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武汉天鹏公司、株洲诚建公司均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湘民终80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株洲诚建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武汉天鹏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4月10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湘02执58号。

2019年4月11日,本院作出(2019)湘02执58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株洲诚建公司34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2019年4月23日,本院续行查封了株洲诚建公司开发的位于芦淞区,3栋101、102号,4栋101号房屋产权。

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2日。

同日,本院续行查封了株洲诚建公司名下坐落于芦淞区交汇处的以下土地使用权:权证号1-2013-A4004,地号001-001-034-260,权证号1-2013-A4003,地号001-001-034-261,权证号1-2013-A4005,地号001-001-034-262,权证号1-2013-A4006,地号001-001-034-263,权证号1-2013-A4009,地号001-001-03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