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双阳区北方种业与赵志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吉0112民初1572号
所属地区:长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18公开日期:2020-09-11
当事人:双阳区北方种业;赵志礼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12民初1572号原告:双阳区北方种业,住所地双阳区。

经营者:于建国,男,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军,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赵志礼,男,1963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双阳区北方种业与被告赵志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双阳区北方种业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阳区北方种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