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329张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1282刑初329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靖江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20公开日期:2020-09-11
当事人:张红彬
案由:危险驾驶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1282刑初32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红彬,曾用名张红兵,男,无业,户籍地靖江市马桥镇白衣村张家落地。

住靖江市城南华鑫公寓。

因赌博,于2010年6月1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8月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决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一千元。

因本案于2020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红彬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郑玉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红彬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0日22时48分许,被告人张红彬持C1E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苏M×××××号小型轿车,沿靖江市车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工农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次日0时03分,被告人张红彬被抽取血样,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7mg/100mL。

被告人张红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红彬预缴了财产刑保证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红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签字具结,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及被告人张红彬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

被告人张红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红彬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张红彬曾因赌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故酌情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红彬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张红彬从重、从轻处罚以及从宽处理的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红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

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