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何佩玲与张述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203民初5189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13公开日期:2020-09-11
当事人:何佩玲;张述信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203民初5189号原告:何佩玲。

女,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张述信,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原告何佩玲与被告张述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佩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述信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2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90000元。

截至目前,被告仅还款40000元,尚欠50000元未还。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利,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答辩。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事实部分认定如下:原告提交书写在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何佩玲现款9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2012年8月2日张述信”。

因被告放弃质证,本院对该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元的事实。

因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偿还借款,对原告自认被告已还40000元,尚欠5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张述信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